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徐某区。
负责人:周乐,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馥茵,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婷,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某区,住上海市。
被告:陈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
被告:叶辰悦,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住上海市。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诉被告叶某、陈某某、叶辰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某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6月28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某支行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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