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营业场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钱亚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仲琦,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际电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刘翔公路XXX号XXX幢XXX号厂房二层1区。
被告:郑元华,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被告德际电气(上海)有限公司、郑元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637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4,3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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