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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钱亚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蓓,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曹跃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陈雪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被告陈雪婷之父。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与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译新公司)、陈某、曹跃萍、陈雪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译新公司归还借款200万元;2.判令被告译新公司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29,264.82元,并支付以欠款本息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译新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7,500元;4.判令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被告译新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如下决议:同意译新公司申请融资款项200万元,期限为1年,由法定代表人陈某夫妇及其女儿陈雪婷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2018年9月4日,原告与被告译新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译新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9月11日至2019年9月10日,借款用途用于支付货款,贷款年利率为6.525%,逾期利率为贷款利率的150%。《借款合同》项下所产生的拍卖、变卖、保全、执行、律师费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就该借款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日,原告与被告陈某、曹跃萍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与债务人译新公司于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9月10日期间所订立的一系列(含一种或数种的联合)综合授信、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业务项下具体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本金(包括借款本金、贴现款、垫款等);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等);本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最高主债权限额,保证人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原告还与被告陈雪婷订立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内容同原告与陈某、曹跃萍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载内容。
  2018年9月11日,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分别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确认书》、《担保承诺书》,再次表示愿意就涉案贷款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8年9月1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译新公司发放了贷款200万元,但被告自2019年6月起即未按约还款,现涉案贷款已到期,被告亦未按约还清全部款项。原告遂与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委托该所指派律师主张权利,并支付了律师费7,500元。
  基于以上,原告来院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译新公司、陈某、曹跃萍、陈雪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因经济困难无法还款。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银行存款2,036,764.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鉴于被告译新公司、陈某、曹跃萍、陈雪婷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译新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译新公司发放了钱款,被告译新公司在借款后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译新公司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借款利息、逾期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因系被告译新公司违约致原告主张债权产生,且被告译新公司在合同中表示同意承担,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同意就涉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债权实现费用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后续又通过出具《保证担保确认书》、《担保承诺书》的形式再次确认承担连带保证的意思表示,现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就其诉请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借款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截止至2019年9月10日的利息29,264.82元,并支付以欠款本息2,029,264.82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三、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7,500元;
  四、被告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对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至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94.12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1,547.0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上海译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某、曹跃萍、陈雪婷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王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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