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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XXX号上海银行数据处理中心3号楼。
  负责人:杨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东岳,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坤,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称,被告王坤系其行(信用卡)帐号为XXXXXXXXXXXXXXXX持卡人,截至2019年9月1日,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信用卡资金本金人民币77,032.57元及利息、违约金共计欠款人民币102,364.91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上述欠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原告递交的被告住所地信息,通过邮政部门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金佩珏

书记员:洪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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