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银某高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程宏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可磊,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巍,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温某某高某某球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汉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银某高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温某某高某某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银某高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惠琴
书记员:程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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