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孔剑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佳彬,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吴良。
  原告上海银桥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
  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XXX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1353(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故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亦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双方签订的《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OEM承揽合同》中约定:“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该条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本案原告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友邦优家石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夏  萍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