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铂哲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厚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雨君,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申请人上海铂哲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铂哲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的银行存款10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为三年。
财产保全申请费1,065元,由申请人上海铂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吴诗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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