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上海咏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莫兴华。
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亚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HWKJ-213);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26,36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利息损失(以126,3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HWKJ-213,以下简称“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美国ASCO电磁阀。原告已按照合同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预付货款126,360元,并经被告确认收到该笔货款。按照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于合同签订后4周内向原告交付货物,被告至今未将货物交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4日,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方)与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卖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编码:NHWKJ-213),约定买方向卖方购买美国ASCO电磁阀72个,单价为5,850元,合计421,200元,交货期为2-4周。合同第2条约定:付款方式:合同签定生效后,买方预付合同总价的30%计126,360元,余70%的款项计294,840元货到一个月内付清。合同第4条约定:交货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浦三路XXX号XXX室。合同第7条约定:违约责任:延迟交货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由供方负责。
2015年5月19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货款126,360元。
2015年6月8日,原告公司的采购跟单员葛兰萍向被告公司的联系人李明学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李工:您好。我们采购的ASCO电磁阀,现在该交货了吧。麻烦您现在跟我说一下进度吧。
2015年6月10日,原告公司的采购跟单员葛兰萍再次向被告公司的联系人李明学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李工:您好。美国ASCO电磁阀的交期已到,请贵司如期交货。谢谢。该份电子邮件附件中附了一份通知,内容为:致: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我司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司在5月14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HWKJ-213,商品名称:美国ASCO电磁阀,规格型号:NFB223A010,数量:72个,合同金额:421,200.00元,交货期:2-4周。根据合同要求我司于5月19日已支付给贵司合同总金额30%计126,360元。但于5月20日至6月10日,我司通过现有的全部联系方式(邮箱、电话、传真)都无法联系上贵司。现交期将至,若贵司无法按时交货将给我司带来严重损失。故我司决定自今日起三天之内贵司再不予答复,我司将终止执行此份购销合同。并请贵司将我司支付的预付款126,360元退回我司。如若三天之后未果,我司将立即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贵司。
认定以上事实的依据为:《购销合同》、银行付款回单、电子邮件、通知;原告当庭陈述。以上书证,经当庭举证、认证,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可予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如期交付系争货物给原告,且经原告多次催告后被告仍未能按约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显然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被告继续占用原告所支付的货款126,360元已无合同及法律依据,理应将该货款返还给原告。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于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后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供证据材料,视作放弃抗辩,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编号:NHWKJ-213);
二、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铁人消防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6,3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387元,由被告北京纽海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卜军形
书记员:孟筱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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