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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黎生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井申,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友。
  第三人:王惠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昌里东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鲁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9年2月13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币种下同)14,515.91元,减半收取计7,257.96元,由原告上海钧典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樊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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