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钢铁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沛阳,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瑞,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渤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余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小桓,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钢铁材料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渤帆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钢铁材料加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82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金清华
书记员:李忆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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