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钢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弘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凤妹。
原告上海钢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弘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谭映红
书记员:蒋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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