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钜派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高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亦冰,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利锋,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钜派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钜派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价值263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上海钜派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何某某名下价值263万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钜派禾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正恺
书记员:刘亚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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