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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与谢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鑫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应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鑫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贵贤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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