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应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伟,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鑫,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鑫驭展览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李贵贤
书记员:张奇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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