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馨装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永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全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铁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别战军。
原告上海鑫馨装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铁某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2019年12月9日原告因需补充证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鑫馨装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鑫馨装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蒋瑞余
书记员: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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