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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达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子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达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聂郁雨。
  原告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达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鑫熙来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款76,61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76,616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开始至实际付清时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1日,原告委托被告运输1*40FR集装箱。被告安排其驾驶员马春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沪DCXXXX)运输原告集装箱。马春桥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外环隧道行驶至外环隧道时,因装载货物超高,货物碰撞公共设施致公共设施损坏,造成道理交通事故。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理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马春桥负全部责任”。上述被损坏公共设施所有权人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及马春桥赔偿损失76,616元,并阻止肇事车辆及随车集装箱离开。被告与原告商量要求原告垫付上述损失。原告因为急于将集装箱运至目的地,故同意原告的要求,双方签署《保险赔付协议》,约定:向隧道方赔偿的隧道设施赔偿款76,616元由原告先行垫付(后期保险公司赔付款授权给原告);正常保险公司赔付款应赔付到车辆挂靠公司(被告),由于此笔费用是原告垫付,被告同意保险公司赔付款直接赔付给原告。《保险赔付协议》签订后,原告向上海浦江桥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76616元。此后,原告一直催促被告办理保险赔偿,但被告告知原告,保险公司拒赔。原告故诉至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系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本案系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赔偿纠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暂行规定》,原属于我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现应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故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凌云

书记员:罗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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