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道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立新,上海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晨精密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潘耀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华挺,上海欧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晨精密纺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2018年12月18日,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60元,由原告上海鑫惠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哲
书记员:李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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