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曾淑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群,上海市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墙特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上海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上海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金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侯 芳
书记员: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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