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金朴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俊辉,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清华,上海社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增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明飞,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奉轶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亓继芳
书记员:聂文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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