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劳双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强,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三纺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第60幢第四层。
法定代表人:宋之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亮,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达三纺织(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怡霖
书记员:朱沈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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