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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玲,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2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并提供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XXXXXXX.28元为限的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28元,不足之数,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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