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骞,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孟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慧玲,江苏良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金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璧瑛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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