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鸿某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朝雄。
原告上海金某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鸿某织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某化纤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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