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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华,该公司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衍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郑林。
  原告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并消除不良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00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70,2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CFA长线无忧班系列视频课程和FRM长线无忧系列视频课程著作权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金融云共享”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aXXXXXXXXXbd)公开提供原告享有著作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CFA长线无忧班系列和FRM长线无忧班系列视频课程和PDF版本讲义完整下载链接。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金程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软件出售涉案文件,故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为深圳市南山区,也不在上海市杨浦区法院管辖的范围内。故被告认为本案应当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是信息网络侵权纠纷,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原告(被侵权人)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在上海市杨浦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杭州宽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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