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文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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