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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兴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兴国。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王  文

书记员:陆  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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