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阮其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海英、陆艳,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财产保全费1080元,两项合计23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干华丽
书记员:秦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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