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高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春,上海卿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强,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祺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应法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小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祺徽工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金狮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邹惠贤
书记员:沈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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