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洪山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江场西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
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7月26日,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纠纷已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9.1元,减半收取计1,999.55元,保全费1,444.8元,由原告上海金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伟俊
书记员:乔续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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