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颖,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信融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某路XXX号XXX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孔宪舒。
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汇信融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金某出口加工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箐
书记员: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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