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黄莉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秧,上海沪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费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烨。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被告将绿地新天地荻泾花园二期项目大堂墙面砖整改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双方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造价为256,000元。上述工程竣工验收后,被告确认工程结算款为256,000元。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上述工程款。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绿地新天地荻泾花园二期项目大堂墙面砖整改工程”合同项下的剩余工程款为256,000元;
二、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8日前将上述工程尾款的发票送达至被告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所欠的上述工程尾款;
三、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上海金某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8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陶 芳
书记员:张雨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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