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建尧,男,1969年9月8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晶,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洁,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金龙,男,1962年12月27日,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团结村苏泾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上海慕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章建尧诉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梅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章建尧借款XXXXXXX元以及利息131250元,合计XXXXXXX元,应于2020年4月15日前付清;
二、被告梅金龙对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00元,由被告上海金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4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章建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奚利强
书记员:孙瑜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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