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金某区龙皓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席德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被告:金炳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某区。
原告上海金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某某、金某某和金炳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莫某某支付借款利息20,866元,被告金某某、金炳军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2019年12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熊艳蓓
书记员:褚马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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