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郭圣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李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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