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郭圣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斌、朱国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某盛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其已申请撤回起诉,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杰
书记员:张奇琛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