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前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某区。
法定代表人:屠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民权,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众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刘北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金某前峰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众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继续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谢荣华
书记员:朱振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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