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苏鹏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会,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汇哲,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法定代表人:郭小利。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沁阳市。
原告上海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华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金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施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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