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闫智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晓旻。
被告:桂正兴,男,196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维,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桂正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毅炯
书记员:施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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