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邱云飞,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上海陆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英华,上海法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壶,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斌,男。
被申请人: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
被申请人: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文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斌,男。
被申请人:孙正荣,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邱云飞与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538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查封担保人上海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XXX号XXX幢、XXX幢的全幢房屋。解除保全申请人邱云飞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并申请解除对担保人上海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XXX号XXX幢、XXX幢的全幢房屋的查封。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金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玉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阳贸易有限公司、孙正荣价值5,400万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人上海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园中路XXX号XXX幢、XXX幢的全幢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仁感
书记员:洪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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