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金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周官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良,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敏俊,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绿地杨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某区。
法定代表人:陆孜浩,董事长。
原告上海金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绿地杨某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上海金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金某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李清梅
书记员:李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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