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上海金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丽(系程某某妹妹),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相迪龙。
再审申请人上海金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程某某,原审被告上海悦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4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金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员:张庚志
书记员:费 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