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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醉某影业有限公司与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醉某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娟,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龚卫。
  原告上海醉某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依法受理后,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申请,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双方就委托创作工作量的认定产生异议,应为合同纠纷,并非著作权侵权案件,不应适用知识产权案件跨区集中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要求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纪录片委托制作协议》约定,将案件移送至“甲方所在地”,即被告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明确主张的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之诉。涉案的《纪录片委托制作协议》,其主要内容为被告委托原告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上海之源》纪录片、网络系列短片、节目宣传片的策划、拍摄、制作,并支付相应对价等,应属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委托创作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创作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纠纷,故本案应当适用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包括虹口区在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现被告住所地在虹口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驳回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云集将来传媒(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王婷钰

书记员:金  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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