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郎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二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圳南,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柯,上海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庚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升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程瀚,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郎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庚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郎动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上海郎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瞿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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