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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郊发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郊发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佳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郊发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84,000元现金作为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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