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郊发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沈佳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四林,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斌,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郊发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于起诉时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0,000元(人民币,下同)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84,000元现金作为财产保全之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临港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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