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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科,男,1962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江西路XXX号院2栋2门401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唐传梅,执行董事。
  申请人姚科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人民币3,640,000元,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沪0120财保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6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被保全人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木桥支行的账号XXXXXXXXXXXXXXX)。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姚科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双方已就矛盾纠纷达成庭外和解,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邮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木桥支行账号XXXXXXXXXXXXXXX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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