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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瑞侠,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坤龙,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盛公司”诉被告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蔡某某合作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邦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燕华和被告蔡某某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家凯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邦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期支付补贴款644,233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落实上海市、奉贤区土地减量复垦的政策。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9月9日就原告公司土地、设备、建筑物等的补偿签订《减量化复垦回购协议书》一份。被告是该协议书的甲方,原告是该协议书的乙方。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是:1、甲方应该支付给乙方货币补贴款合计补贴金额为30,181,292元;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天内,乙方必须将涉及的所有房屋腾空上交钥匙,并上交该项目房产证和有关土地证明的原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企业建房审批资料等有关资料。奉城镇蔡某某村委会在协议书签订当天给原告出具了补偿时间安排表。原告在该协议书约定的期间内,将土地、地上物、营业执照、有关资料等全部交给了被告。被告自协议书签订后不久,陆续给原告支付了部分补贴款,但截止至起诉日止,被告仅支付了29,537,059元,下余补贴款644,233元未付。虽经原告多次交涉,被告以暂扣与王辉有疑义款等种种理由拒绝支付。
综上,未经原告同意,被告擅自扣留原告补贴款,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告蔡某某合作社辩称,剩余款项未支付是事实,但当时双方曾口头达成协议,剩余款项系承租人王辉所有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减量化复垦回购协议书》,被告位于蔡某某村叶大公路XXX号地块厂房进行减量化,立项面积7.2124公顷108.1855亩。原告应该支付给被告货币补贴款:1、土地使用权补贴13,645,900元;地上物补贴16,530,392元;工商营业执照补贴5,000元;合计补贴30,181,292元。
同日,双方签订《邦盛置业有限公司减量化资金补偿时间安排表》,称:第一笔资金40%2016年9月底;第二笔资金30%复耕完成2016年11月底;第三笔资金30%等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再付。
其后,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29,287,059元。
上述减量化复垦项目于2017年12月25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原、被告签订《减量化复垦回购协议书》和《邦盛置业有限公司减量化资金补偿时间安排表》,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约定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的土地减量化复垦已被有关部门验收合格,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相应的补偿款。被告称对于余款双方曾达成协议应给予案外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并承担相应利息,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但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双方未约定,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补贴款644,233元;
二、被告上海奉贤区奉城镇蔡某某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以644,233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242元,减半收取计5,12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屠朝辉

书记员: 顾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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