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邓某勃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WILLIAMMICHAELGOERTZ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告: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常建勇。
原告上海邓某勃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金易通(天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邓某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1.35元,由原告上海邓某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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