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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与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宋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秦怀德。
  被申请人: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钱圣阳。
  被申请人:福州汇智金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仁。
  被申请人:重庆科信兢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吴燕。
  被申请人:河北正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陈永强。
  被申请人: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劲超。
  原告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与被告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汇智金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科信兢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正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州汇智金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科信兢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正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申请人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福州汇智金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重庆科信兢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河北正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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