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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与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宋宁,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琳维,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叶劲超。
  原告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与被告真知行信息技术(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知行公司”)、被告南京汇智金通财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福州汇智金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重庆科信兢业财务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正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远皇普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
  原告上海道集投资管理事务所诉称,2015年8月10日,艾特密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特密公司”)工商登记成立,六被告均系该公司的股东。2016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泛远皇普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泛远皇普公司将其持有的艾特密公司900万股股份转让给原告,使原告成为艾特密公司新的股东。艾特密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约定:“持股比例超过15%的股东,投资款应该在一年内(到期日为2017年9月24日)实缴到位。持股比例不到15%的股东,投资款应该按照股东会决议确定的时间(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8日)实缴到位。到期资金不到位,视同放弃股份”。现被告真知行公司作为艾特密公司持股51%的大股东,并未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在2017年9月24日前实缴出资,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真知行公司向艾特密公司履行出资义务,并要求其余五被告对被告真知行公司的出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泛远皇普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泛远皇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打浦路XXX号XXX-XXX室,故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真知行公司缴纳出资款,故本案案由应为股东出资纠纷,属于公司类案件;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了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公司类案件的类型,其中并不包括股东出资纠纷;再次,适用特殊地域管辖的公司类案件大多是关于或者涉及公司的组织法性质的诉讼,而本案纠纷是属于具有给付之诉性质的诉讼,应当适用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受理和裁判;最后,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告泛远皇普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且其余五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上海泛远皇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陈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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