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诉讼代表人:王剑秋,公司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焱珏,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栾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诉讼保全费1,465.40元,合计诉讼费1,490.40元,由原告上海逸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奚 鹏
书记员:张曦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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