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尚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君,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新奥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新奥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50元,由原告上海逸格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刘 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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