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玲,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红铁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
原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某某、被告上海红铁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已付),由原告上海速全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连明
书记员:苏东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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